新華社北京5月4日電(新華社記者 南辰)5月1日起,《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實施。文件明確規定: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小客車的,只有一輛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車須通過競價方式取得指標,“一人多車”現象將被進一步限制。
  杭州這種為了限制“一人多車”而卡住小客車更新指標的做法合法麽這是不少網民心中的疑問。為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黃莉凌。
  黃莉凌律師認為,《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限制“一人多車”的規定首先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基本法治原則。“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法無溯及力的原則表現在地方或政府部門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規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不能說我的行為按當時的法律規定是合法的,應當受法律保護,但新法卻對我過去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當時合法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還要受到現行法律的製裁。這是對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的破壞,容易讓人們陷入恐慌,無所適從。”黃莉凌律師說。
  黃莉凌律師還表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可以限制行政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保護人們期待的“信賴利益”。杭州市的規定中,對於在之前已經取得兩輛車以上的人名下車牌的限制,與上述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黃莉凌律師還認為,杭州地方規定作為一個抽象的行政行為,與行政許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權法等上位法中的相關條款衝突。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發佈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而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據杭州市交通運輸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金琳說,對個人名下既有小客車採取更加嚴格的限制措施,其本意是體現“一人一車”的政策導向,增強社會公共資源使用的公平性。但有關專家認為,杭州這種利用更新指標卡死“一人多車”的做法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明顯具有較大爭議。一個消費者在市場經濟中,合法購買數輛小客車,均已上合法牌照,獲得法律保護的上路、轉移、更新、報廢的權利,憑空因為地方出台一紙行政規定就被剝奪了更新車輛時的牌照使用權,這種做法貌似公平,其實有違法治精神和市場經濟的靈魂。
  從地方行政規定與部委制定的規章應當和諧的角度看,杭州對“一人多車”的限制規定與公安部門的管理辦法也有衝突。例如,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杭州的地方規定中的相關條款明顯與之矛盾。
  根據公安部交管局發佈的數據,截至2013年10月底,我國私人擁有的汽車超過8500萬輛。最近兩年,私家車以年均1400多萬輛的速度迅猛增長。由此可見,《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雖然是地方規定,但其針對“一人多車”的行政限制卻可能是幾千萬已經有私家車的家庭高度關註的,關係到重大公共政策走向。地方出台這樣的規定,其法律支撐到底是什麼公眾需要一個嚴謹、負責的說法。  (原標題:新聞分析:地方限制"一人多車"卡住更新指標合法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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